主旨:函轉有關代理教師於代理該學年度中變更代理原因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2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7794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88778號函略以,代理原因之消失非屬人為可控制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原聘約所訂聘期續聘代理教師至聘期結束。
三、復查教師倘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原照顧對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惟侍親留職停薪事由未改變;又,照顧對象之亡故非屬人為可控制之因素,若該師未變更請假假別,請各校依上開原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