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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 行車)領牌納管業務及相關法規宣導 |
學務處 2023-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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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2年1月18日高市監 車字第1120003094 號函辦理。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公布,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 「微型電動二輪車」,使 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111年11 月30日起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並投保強制 險,且至112年12月底前,免收號牌費及行照費(共計新臺 幣450 元)。另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雖無需駕照,惟駕駛人 須年滿14歲,騎乘時應配戴 安全帽,並不得載人、酒駕, 且行駛時速不可超過25公里,亦不得擅自改裝。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領牌應備資料、法規規範、宣導海報 及到點服務資訊已公告於 該所網站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網址: https://khcmv.thb.gov.tw/cl.aspx?n=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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